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已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