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已修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