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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已修改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

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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