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已修改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