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已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