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