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已修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