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已修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