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已修改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