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已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