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