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