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