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