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