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效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