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1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