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修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1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