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2年12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