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已废止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