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1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