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已修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1月3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