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0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