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