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0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