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4年9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