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有效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