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