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