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