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修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