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4月14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0月26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批准)
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