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