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第四章 利用/第一节 核反应堆应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承担非营利性任务的核设施退役费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