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8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8月24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