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
(三)故意编造、散布虚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四)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