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国家加强医药储备,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加强国家医药储备,指导地方开展医药储备工作,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

鼓励单位和家庭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提示,适量储备常用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