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未标注

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