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限养区内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门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养犬登记。养犬登记与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