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未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由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