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

黄冈河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