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自然水系行洪、排涝、航运、水生态、水景观等因素编制县城区河道岸线规划,划定河道宽度规划控制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城区河道岸线规划应当纳入饶平县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河道岸线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填堵或者覆盖河道。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