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黄冈河流域内航行、停泊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