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对保护生态公益林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