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

对保护生态公益林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