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林木或者除治、扑灭森林病虫害,被责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