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