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灭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使用灭虫剂或者其他药剂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