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审核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