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山”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编制“三山”保护规划;

(二)参与组织、实施和监督“三山”自然、人文资源的管理与利用;

(三)制定“三山”保护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三山”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