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城市森林公园。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